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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老板土特产 陶家村的土特产

当前位置:51特产网辛老板土特产 陶家村的土特产更新时间:2024-01-14 02:41:16

一. 河南省 南阳市 南召县 南召辛荑

我市是辛荑的主产区,现有栽培面积8.8 万亩,年产鲜蕾40万公斤,占全省的75%,占全国的40%。辛荑入药具有祛风、通窍、收敛、降压、镇痛、杀菌等功能。可治疗鼻塞、鼻炎、头痛、疮毒等多种疾病,也是提取香精 、制作香料的主要原料,广泛用于医疗卫生和轻化、食品、医药等工业,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创汇物资。我市的辛荑色泽鲜艳、花蕾紧凑,鳞毛整齐、芳香浓郁,挥发油含量居全国同类产品之首,为辛荑之正品,荣获1999年国际博览会金奖,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畅销港澳、韩国、日本和东南亚等国。辛荑树形美观、适应性强,结蕾早,产量高,寿命长,经济价值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外对“河南辛荑”的需求量逐日上升,产品供不应求。目前,日本、韩国等国家已提出向我国年度定购辛荑的要求,因此,辛荑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我市已规划以南召为主的山区县,大力发展辛荑,计划新发展辛荑面积5 万亩。辛荑一年栽植,三年见药,五年株产蕾0.5公斤,十年株产可达2公斤,亩产110公斤。经济效益可观。( 南阳)

二. 安徽省 芜湖 芜湖县 陶辛青虾

陶辛青虾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陶辛青虾养殖面积已超3000亩,受益农户260户,年产值700万元,是全市最大的无公害青虾养殖基地,成为地方的一个重要品牌。

早在北宋时期,陶辛就有增殖、捕虾、吃虾的历史。据可知的历史记载,早在东吴赤乌二年(239年),孙权就从江北招来十万流民在芜湖一带围湖造田。到了北宋末年,尤其是徽宗时,随着外族不断进犯和侵扰,中原百姓-纷纷迁移到长江以南的地区谋求生存。后来人口日渐增多,耕地明显不足,围湖造田自然成为解决生计的主要手段。正因为历史的围湖造田,镇内水清物阜,盛产鱼、虾、蟹、鳖等优质水产品。至今陶辛镇一带农民还保留着用“虾缯”捕虾的传统方式,民间也有“无鱼不成席,无虾不成宴”佳话流传。此外,芜湖民间节日“虾子灯”、“马灯”节目中,都带有浓厚的“虾”文化色彩。 “陶辛青虾”人工池塘养殖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九十年代发展大规模养殖,目前增养殖面积达5万亩,产品畅销上海、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

地域范围

“陶辛青虾”主要分布于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行政区域内的22个村,包括奚村、沙墩、石桥、马桥、四门、河桥、楼麻、芮村、七房、承村、陶辛、新塘、友谊、芦中、天井、胡湾、北湖、三官、东莞、定丰、保太、倪家,地域范围北纬31°06′42″~31°14′30″,东经118°18′048″~118°28′35″,地域保护总面积8180 公顷。

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外在特征:“陶辛青虾”雌雄异体,雄体较大。它有三对步足,第一对步足,一般称为小螯,是用来钳住小水生动物送入口内吞食的;第二对步足非常粗大,其长度接近或超过体长的2倍(雌虾第二对步足只相当于体长);第三对步足基部外侧各有一个黑点。繁殖季节抱卵雌虾,体色格外深,多为青褐色。壳薄、肉嫩、个大、味美,体表光洁半透明、色泽鲜亮,全身覆盖甲壳,全身分二十节,呈纺锤体,臂长突出,是陶辛最具特色的特种水产品种之一。“陶辛青虾”熟后 呈鲜桔红色。 2、内在品质:“陶辛青虾” 壳薄肉嫩、营养丰富,是一种高蛋白、低脂肪、低热量的优质食品,肌肉氨基酸总量≥18%,且富含钙、磷等矿物质和多种人体必需的维生素。其作为营养佳肴的食法有盐水虾、白灼虾、蒜蓉虾、油炸虾和烩虾仁等多种,均味极鲜美。每100克鲜虾肉中,含蛋白质≥17.80克、脂肪≤1.25克、水分≤78.5克、碳水化合物≤1.1克、钙≥50毫克。 3、质量安全规定:执行《“水韵”牌青虾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青虾养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投入品包括:渔药、肥料、苗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 第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销售、经营、使用上述农业投入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组负责本协会内渔药、肥料、苗种、饲料等用于生产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协助县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 第六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其产品的标识标注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禁止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九条 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在生产中应当填写《芜湖县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管理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由芜湖县青虾养殖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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