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农在长期的栽培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育出的韭黄肥胖鲜亮,鲜嫩可口,闻名遐迩。栽培韭黄,首先要在入冬前搭好地窖,盘好火炕,在火炕上铺一层马粪,压一层细沙,以备栽植。然后在农历小雪前挖出韭菜根,选择肥壮的掰好理顺捆成盘,密排栽放到窖内火炕上的细沙中,撤上水,烧炕加温,使温度保持在36℃左右。以后约每隔两天淋一次水,始终保持一定温度,20余天后即可长成。长成的韭黄高约20厘米,叶呈黄色,收获时连根扒出,将韭芽一一掰下,洗净理顺扎成一捆,以便存放或销售。
201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诸城韭黄”荣获中国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沙塘韭黄“色淡黄,叶似金条,茎如白玉”,以清鲜味美、芳香可口而闻名遐迩,是各种韭黄品种中的上品。北宋苏东坡在徐州任知州时曾写过 “渐觉东风料峭寒,青篙黄韭试春盘。”的诗句,这就是指铜山沙塘韭黄,它色、香、味三绝。陆游也曾有诗赞道“新京韭黄天下无,色如鹅黄三尺余。”
沙塘韭黄
地域范围
邵店板栗登记保护种植区域位于新沂市邵店镇邵西村、沂北村、邵店村、菜园村、叶海村、陈堰村、西鲍村、友谊村、朱圩村、联合村、悦集村、东鲍村、沭河村、刘冲村,总计涉及邵店镇14个村,种植面积767公顷。种植地域范围界于东经118°24.837'-118°29.038'之间,北纬34°07.598′-34°09.611'之间。
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外在感官特征:栗果紫褐色,附黄褐色茸毛,或近光滑,栗果玲珑秀美,果肉嫩黄细腻,色泽油光发亮,生食清脆,味道甘甜,有桂花香,质地致密,糯性强。籽粒大(平均籽粒12.3克,最大18克),皮薄易剥,具有本品种特有的风味,无异常气味。 (2)内在品质指标:邵店板栗具有肉质松、味香甜、糯性大等特点,富含蛋白质、糖、淀粉、氨基酸、胡萝卜素、维生素及钙、磷、钾等多种矿物质。经检测每100克邵店板栗坚果含蛋白质5.4-5.8克,淀粉23.8-25.6克。各项指标均高于普通板栗。 (3)安全要求:邵店板栗产品质量达到农业部行业标准《DB32/T 546-2002 无公害农产品板栗》,产地环境按照标准《GB/T18407.2-200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的规定执行。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禁使用高剧毒农药。
普定县白岩镇依托得天独厚的种植业资源优势,一门心思做好蔬菜文章,全镇"多村一品"经济发展迅速,其中南部片区以白旗为中心的韭黄生产基地所生产的韭黄占领了贵阳、安顺90%以上的市场份额,远销广州、深圳等地,"白旗韭黄"四处飘香。
白旗村位于普定至安顺市的中界地段,种植韭黄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形成了以白旗村为中心,辐射周边打油、新寨、高坡、沙戈等5个行政村,面积达4000余亩的种植规模,年产韭黄640万公斤,年产值1920万元。
为了做大做强韭黄种植产业,当地已向国家申请注册“白旗”韭黄商标,并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该镇党委、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探索韭黄深加工路子,进一步完善韭黄的中介组织。推广销售市场,推进韭黄基地的种植规模。
白旗韭黄产地范围为贵州省普定县现辖行政区域。
普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白旗韭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普府函〔2013〕96号
普定县地方标准:DB520422/08-2010《白旗韭黄种植技术规范》
唐元韭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郫县唐元镇、唐昌镇、新民场镇、古城镇、三道堰镇、安德镇、友爱镇、花园镇等8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为加强对新津韭黄这一名优品的保护,立足产业优势、实施品牌带动,从今年4月中旬开始,我县拉开了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行动,由县农发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成都新津岷江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申报工作,目前,根据新津韭黄特定的人文历史和全县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已划定兴义镇、五津镇、文井乡、新平镇、方兴镇、安西镇、永商镇7个乡镇为新津韭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总面积7500多公顷。10月27日,由成都市质监局、成都市农委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审查组对新津兴义镇韭黄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进行了考核验收,进一步打响了新津韭黄的声誉。
新津韭黄
地域范围
新津韭黄产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发源于岷江的羊马河两侧,河流冲积土平原地带,毗邻崇州市。新津韭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兴义镇、五津镇、文井乡、新平镇、方兴镇、安西镇、永商镇等7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03°42′13″-103°49′58″,北纬30°19′49″-30°21′32″之间,海拔442至673之产间,保护面积7526公顷,年产量6000余吨。
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外在感官品质:新津韭黄叶鞘长、较粗大、扁圆形、叶片厚、色泽嫩黄透亮,整体长度比普通韭黄长10cm左右。香味浓,柔嫩。 (2)内在品质指标:不溶性膳食纤维≤2%,含有丰富的铁元素。 (3)安全要求:新津韭黄安全卫生指标符合《无公害韭黄生产技术规程》(成都市新津县地方标准DB510113/T002—2007)规定。